發布時間:2018-09-21 作者:計財部 點擊: 次
一、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報銷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個人消費者等可以不用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二、需要填寫備注欄,未按規定填寫的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1、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2、差額開票業務;
3、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
4、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5、貨物運輸服務業務;
6、建筑服務業務;
7、出租不動產;
8、銷售不動產等需要按規定填寫備注欄。
三、未按規定填寫稅收分類編碼的,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清單的,不是從開票系統開出的,是自己打印的,這樣的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五、專用發票納稅人開戶行,地址電話填寫不完整,這樣的票不合格,專票填寫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六、增值稅發票蓋成財務專用章或公章,這樣的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七、增值稅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不能作為扣稅憑證。發票不蓋發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八、增值稅發票上既蓋了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這樣的發票為不合格發票應該退回重開,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9點請務必牢記!
1、企業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不一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稅務登記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上的地址開具。
2、增值稅專用發票寫的是“開戶行及賬號”,所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企業基本開戶行及賬號。
3、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也就是說賣啥開啥,不得變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費,開具“旅游服務”的發票。
4、嚴格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發票,采用新系統開具的發票不能”辦公用品”、“材料一批”、“禮品”出現這樣的籠統開具行為,比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有一個明細類別是“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因此,發票摘要寫“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是符合規范的,但是只寫“辦公用品”是不符合規范的。
5、發票上的單價數量,按相關稅法規定發票信息需要依次據實填寫,銷售貨物,需要將單價、數量、金額體現在發票上;如果屬于服務勞務,確實沒有單位數量的可以不體現。
6、由于開票時有限額,銷售貨物不能一次性全開,分開開具發票時,會出現數量是小數,比如“0.4臺”,只要分開開具的發票數量總額是與實際銷售數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的填寫,稅務上沒有要求,但建議最好如實填寫開票人員姓名,特別是收到一些相對企業來說大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員”,順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貿企業(查當地工商局網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開具的大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開票人是“管理員”,要特別提高警惕。
8、增值稅發票“開票人”和“復核”能否是同一個人,稅務上沒有要求,但是從內控管理的角度,“開票人”和“復核”應該不是同一個人,特別是收到一些相對企業來說大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和“復核”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
9、成品油專用發票在發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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