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要,
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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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明確!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2
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三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一政策規定,后又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五證合一增加了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注意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過渡期將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營業證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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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稅務登記號重要通知和流程!
0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0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06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07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以及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小額貸款的范圍做了具體的定義。
0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09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干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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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國稅系統啟用機打財政票據,停用手工財政票據!
10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規定: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繳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可以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
(責任編輯:海明聯合能源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