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關注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就是交易的對象,合同主體身份不同對于稅的影響當然也不同。通常可以從兩個方面分析:
1、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如果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應盡可能和一般納稅人合作,當然這不是絕對的,如果銷售價格差異過大,小規模納稅人也無可厚非。
2、合同主體的法律身份
常見的合同主體分為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不同主體的涉及的稅種不同,發票的開具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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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合伙企業 |
個人獨資 |
個體戶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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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性質 |
法人實體 |
非法人 |
非法人 |
非法人 |
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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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
繳納且自開發票 |
繳納且自開發票 |
繳納且自開發票 |
繳納且自開發票 |
繳納且代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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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
繳納 |
不繳納 |
不繳納 |
不繳納 |
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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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
不繳納但可能代扣 |
先分后稅,合伙人為自然人時繳納 |
繳納 |
繳納 |
繳納且通常需要代扣代繳 |
02、關注合同主要標的(交易行為)
合同最核心內容是對雙方交易行為的描述和界定,交易行為性質決定了供應商應如何繳納增值稅,以及公司應取得何種發票。實務中特別注意的是交易行為是否涉及兼營和混合銷售。以銷售中較為特殊的銷售+安裝業務為例:
1、如果是單純銷售,則能夠取得的發票可能是13%或3%;
2、如果是銷售+安裝,則能夠取得的發票情況較為復雜,應該考慮的影響因素需要注意兩個方面:
一個是供應商身份,對方是生產企業還是銷售企業,對于稅的結果影響很大;
另一個是銷售貨物的性質,銷售的是材料還是設備對稅的結果影響也很大。
將兩個維度結合起來思考,最終結果匯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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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自產貨物) |
銷售企業(一般納稅人非自產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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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
如果合同價款未區分材料與安裝價款,統一按照13%交稅;
如果合同價款區分材料與安裝價款,材料按照13%,安裝按照9% |
無論合同價款是否區分材料與安裝價款,視為混合銷售統一按照13%交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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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 |
如果合同價款未區分設備與安裝價款,統一按照13%交稅;
如果合同價款區分設備與安裝價款,材料按照13%,安裝按照3% |
如果合同價款未區分設備與安裝價款,統一按照13%交稅;
如果合同價款區分設備與安裝價款,材料按照13%,安裝按照3% |
03、合同價款與支付條款
1、總價款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
我們建議的標準表述方法為:價款100萬,稅款13萬(稅率13%),價稅合計113萬。如因國家政策調整稅率發生變化的,價款不變,稅款按調整后的稅率重新計算,價稅合計重新計算。
這個看似簡單的細節會影響到兩個涉稅事項:
第一個是印花稅的繳納,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如果未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稅稅款,意味著合同總價以含稅價款表示,印花稅也只能按照含稅價款計算繳納;
第二個是應對未來增值稅稅率變化的影響,如果不表達清楚,未來稅率再次調整是否需要降價或者漲價?會導致大家爭論不休。
2、價款支付方式:轉賬、現金、承兌匯票
實務中最為常見的當然還是轉賬,偶爾會有承兌匯票,但現金支付一定要注意避免,否則可能引發爭議。
3、價款支付模式:采購合同中,銷售模式區分為款到發貨型、預付款型、分期付款型三種類型,這些模式會影響付款、發貨和發票之間的關系,需要特別關注。
04、合同中的發票條款
1、有沒有發票條款?
最糟糕的情況就是壓根沒有發票條款,未約定是否提供發票,盡管從稅法來講必須提供發票,但未明確列支總是容易產生糾紛。
2、取得何種發票?專票還是普票?或者其他特殊類型發票?
最好在合同中列明發票類型、稅率,如果涉及特殊發票,如不征稅發票后者免稅發票,甚至差額發票,最好也在合同中注明,避免后期雙方產生糾紛。因為這些不同發票類型對于獲取方的抵稅效果可能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值得關注。
3、發票關鍵信息需要注明
發票的核心信息通常包括貨物及服務名稱、數量、單位、備注欄等,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列明。
05、合同中關于違約條款的描述
違約條款是為了防止雙方在合同交易的關鍵要點中出現問題而特別列出的防范性條款,采購合同的防范性條款通常包括以下三部分:
1、貨物質量、數量和發貨時間的違約條款;
2、付款時間和數量的違約條款;
3、發票問題的違約條款。
(責任編輯:海明聯合能源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