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主要分哪幾種,分別有什么用途?
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1)公章,用于公司對外事務的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
(2)財務專用章,用于公司票據的出具,出具支票時需要加蓋,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鑒,還用于開具收據給對方等單位會計核算。
(3)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簽訂合同時使用,沒有合同章的一般用公章也可以,但需要公章的不能用合同章。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認可,一般不單獨使用,與公章一起使用表示法人認可,與合同章一起用于合同簽章,與財務章一起用于銀行預留印鑒。注意: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單獨使用只代表法定代表人個人行為,如果與其他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5)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或領票時使用。
二、刻制公司印章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續?
通常來說,企業需要拿著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后,到指定的地點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么辦?
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后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第二個步驟是要讓公眾知曉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后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公司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是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托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復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所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四、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范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五、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并蓋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么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六、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按情況來檢查印章的真偽性,仔細審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時所具有的印跡,拒絕對方不符合規范地使用印章等。
七、公司更改名稱后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有效。企業名稱的變更并不影響變更后的公司承擔原公司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人,必要時可以對該印章進行銷毀并登記備案,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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