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19 作者:財富中心 點擊: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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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范圍 |
學前教育支出 | 學歷教育支出 |
| 滿3周歲至小學入學前(不包括0-3歲階段) | 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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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方式 |
定額扣除 | 定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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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標準 |
1000元/月/每個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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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主體 |
父母(法定監護人)各扣除50% | |
| 父母(法定監護人)選擇一方全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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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子女在境內學校或境外學校接受教育,在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子女已經不再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不可以填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3.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4.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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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范圍 |
學歷繼續教育支出 | 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 |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 |
| 境內學歷(學位)教育期間 | 取得證書的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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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方式 |
定額扣除 | 定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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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標準 |
400/月 最長不超過48個月 |
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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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主體 |
本人扣除 | 本人扣除 | |
| 個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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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對同時接受多個學歷繼續教育,或者同時取得多個職業資格證書的,只需填報其中一個即可。但如果同時存在學歷繼續教育、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兩類繼續教育情形,則每一類都要填寫。 2.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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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范圍 |
基本醫保相關醫藥費除去醫保報銷后發生的支出 |
| 個人負擔(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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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方式 |
限額內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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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標準 |
每年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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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主體 |
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
| 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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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次年匯算清繳時享受扣除。 2.納稅人應當留存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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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提示 |
可通過手機下載“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并注冊、登錄、激活醫保電子憑證后,通過首頁的“年度費用匯總查詢”模塊查詢大病醫療相關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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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范圍 |
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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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 (不超過24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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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方式 |
定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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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標準 |
1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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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主體 |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
|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婚后可選擇其中一套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或對各自購買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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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2.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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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范圍 |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 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城市 |
市轄區戶籍人口 >100萬 |
市轄區戶籍人口 ≤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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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方式 |
定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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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標準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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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主體 |
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 | ||
|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 |||
|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分別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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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2.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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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范圍 |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 | |
| 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周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 獨生子女 | 非獨生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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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方式 |
定額扣除 | 定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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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標準 |
2000元/月 | 每人不超過1000元/月(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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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主體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攤:贍養人平均分攤 |
| 約定分攤:贍養人自行約定分攤比例 | ||
| 指定分攤: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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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指定分攤及約定分攤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2.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 3.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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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范圍 |
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的相關支出 |
| 從嬰幼兒出生的當月至年滿3周歲的前一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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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方式 |
定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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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標準 |
1000元/月/每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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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主體 |
父母(監護人)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 |
| 父母(監護人)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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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1.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2.納稅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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